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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5号(关于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养殖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30日
  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柬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柬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柬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二、进口产品范围”内。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在柬埔寨本国水域养殖。
 
  (二)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如在饲料中添加),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三)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四)从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制定发布的有关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执行,以防止被污染。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柬埔寨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柬埔寨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柬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柬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柬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存储、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九、其他要求
 
  (一)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二)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柬埔寨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
 
  3.柬埔寨出口中国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柬埔寨应当立即停止相应养殖场、生产企业、区域甚至全国所有的养殖水产品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产品输华。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TAGS:水产品 渔业 食品安全 检验检疫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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